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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imtoken钱包激活 2023-01-18 15:08:54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问题

活动通知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规避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了解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特殊的“矿机”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为国民经济做出贡献。低水平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 “妥善处理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的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层级责任。

建立中央总负责、省总负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整顿工作;政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履行职责,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实施办法,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治疗。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的增量项目和现有项目。严禁增量项目投资建设,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是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全面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谨慎。

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推进过程中,要积极行动,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速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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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梳理调研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查看现有项目。

综合梳理已投产的本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挖矿”项目将关联公司、规模、算力、功耗等基础数据逐一梳理一,每周动态更新。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有哪些国家禁止挖矿,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存在空白。

(四)查看正在建设的新项目。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一一梳理基础信息如关联公司、规模、算力、功耗、计划生产时间等。加大节能审核、报装申请等方面的筛选力度,确保整理核对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

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数据中心使用大电力用户现场检查。加强除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动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发现违规供电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建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力双控能耗约束。

将严禁的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能源消费管控责任,在“挖矿”项目实施地区,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加倍加倍。

(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消除行业。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视为落后产业,禁止投资。 .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的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边界的区别,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的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推广和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开展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和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对未依法履行承诺的企业进行限制。

(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严禁使用电报和能源。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格使用电报安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申报的应用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利用预联网供电、专线等方式新建虚拟货币。为从事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电力电报安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禁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引入新型虚拟货币不允许“挖掘”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未并网、直供电等供电,严禁虚拟货币“采矿”公司以任何形式开发自备电厂。畅通12398能源 对投诉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进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查证违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将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10三)实行差别电价。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施“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及时足额支付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费用。所收取的电量将按价格上涨。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禁止参与电力市场。企业用户加强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收益。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10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

当地政府已给予税收、收费、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现有项目,应限期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有哪些国家禁止挖矿,地方政府不得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 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

(10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淘汰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 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推进整治“矿”活动。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

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和加密资产进行大量管控。

数据监控平台等识别的矿场定位于IP地址、特定企业、物理住所,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治理的合力能源监管机构应加大力度防范违规行为。对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二十)加强监督执行。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安排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详细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SAMR

银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